第六章 關稅法
第一節 關稅基本原理
關稅是海關依法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征收的一種稅。所謂“境”指關境,又稱“海關境域”或“關稅領域”,是國家《海關法》全面實施的領域。
第二節 征稅對象與納稅義務人
一、征稅對象
二、納稅義務人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是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并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會團體。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該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況下,對于攜帶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攜帶人為所有人;對分離運輸的行李,推定相應的進出境旅客為所有人;對以郵遞方式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為所有人;以郵遞或其他運輸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運人為所有人。
第三節 進出口稅則
一、進出口稅則概況
二、稅則商品分類目錄
三、稅則歸類
四、稅率及運用
(一)進口關稅稅率
1.稅率設置與適用。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國進口稅則設有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2.稅率水平與結構。
進口商品的稅率結構主要體現為產品加工程度越深,關稅稅率越高,即在不可再生性資源、一般資源性產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中,不可再生性資源稅率較低,制成品稅率較高。
3.稅率計征辦法
(二)稅率的運用
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依照稅則規定的歸類原則歸入合適的稅號,并按照適用的稅率征稅。
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第四節 原產地規定
確定進境貨物原產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確運用進口稅則的各欄稅率,對產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不同的關稅稅率。我國原產地規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兩種國際上通用的原產地標準。
一、全部產地生產標準
全部產地生產標準是指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生產或制造國即為該貨物的原產國。
二、實質性加工標準
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于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其基本含義是: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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