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七節 稅收優惠
一、法定減免稅
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并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貨樣、展覽品、施工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船舶、供安裝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者電影攝制器械、盛裝貨物的容器以及劇團服裝道具,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可予暫時免稅。
二、特定減免稅
三、臨時減免稅
第八節 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第九節 征收管理
一、關稅繳納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應由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報,海關根據稅則歸類和完稅價格計算應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并填發稅款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如關稅繳納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節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后的第1個工作日。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經申請且海關同意,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啟運地)辦理海關申報、納稅手續。
關稅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關稅的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未在關稅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即構成關稅滯納。為保證海關征收關稅決定的有效執行和國家財政收入的及時入庫,《海關法》賦予海關對滯納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強制執行的權利。強制措施主要有兩類:
一是征收關稅滯納金。滯納金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滯納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止,按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滯納天數
二是強制征收。如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強制扣繳即海關從納稅義務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中直接扣繳稅款。變價抵繳即海關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關稅退還
如遇下列情況之一,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卸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對已征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和已征進口關稅的進口貨物,因貨物品種或規格原因原狀復運進境或出境的,經海關查驗屬實的,也應退還已征關稅。
四、關稅補征和追征
補征和追征是海關在關稅納稅義務人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后,發現實際征收稅額少于應當征收的稅額(稱為短征關稅)時,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所差稅款的一種行政行為。海關法根據短征關稅的原因,將海關征收原短征關稅的行為分為補征和追征兩種。由于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短征關稅的,稱為追征;非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短征關稅的,稱為補征。區分關稅追征和補征的目的是為了區別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征收時效,超過時效規定的期限,海關就喪失了追補關稅的權力。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出境貨物和物品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以內可以追征,并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關稅納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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