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可以從四個方面掌握。
一、持有待售資產的確認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3、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二、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核算的內容
1、單項資產;
2、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
另外,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三、持有待售資產的會計處理
網校的學員們可能都注意到了,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的處理有兩個特別的地方:
1、對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使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能夠反映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原賬面價值高于調整后預計凈殘值的差額,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按照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孰低進行計量。
四、持有待售資產變更的會計處理
當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歸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后的金額。這種情況就要求追溯到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視同從未被劃分為持有待售固定資產處理,并按原規定計算折舊、攤銷或減值。
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之所以要注意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的處理,是因為固定資產在持有待售狀態時有一些特別的處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