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概念和原則
1.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是指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的歸屬進行確認的一種法律行為。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
由國家投資的,其資產歸國家所有;由集體或個人投資的,其資產歸該集體或該個人所有。享受經營權的主體利用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資產,仍歸其繼續經營使用。
二、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國家機關 |
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于國有資產,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權屬于他人的財產。 |
事業單位 |
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于國有資產。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應屬國家所有。 |
政黨及人民團體 |
凡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歸屬于國有資產。其黨員的黨費、他人捐贈等形成的資產歸該政黨所有。 |
國有企業 |
企業資產不論是國家直接投入的,還是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均屬國家所有。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除外。 |
集體所有制企業 |
(1)一般來說,企業內凡屬以國有資產投入或以國有資產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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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包括現金、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按雙方協議,中方投資者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出資額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投資者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4)中方投資者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投資者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6)企業清算或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投資者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
股份制、聯營企業 |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3)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國有單位按照投資應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國有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
(一)國有單位之間產權界定的原則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非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的,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國有企業之間是平等競爭的法人實體,相互之間可以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
3.國家機關不能投資創辦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應當與原創辦者脫鉤。
(二)國有單位之間產權界定的具體辦法
四、產權界定的組織實施
(一)應當進行產權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產權界定;(1)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的;(2)實行股份制改造和與其他企業聯營的;(3)發生兼并、拍賣等產權變動的;(4)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的;(5)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產權界定的程序
(三)產權糾紛處理程序
1.國有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終裁定權由國務院行使。
2.國有單位與其他經濟成分之間的產權糾紛由國有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依司法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