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概念
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是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資產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追究其責任的行為。
(二)企業資產損失認定
1.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原則。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性質、情形及金額。
2.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中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均可作為損失認定證據。主要包括:
(1)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書面文件;
(2)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出具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者意見書;
(3)企業內部涉及特定事項的資產損失的會計記錄、內部證明材料或者內部鑒定意見書等;
(4)可以認定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3.認定資產損失金額應當包括直接損失金額和間接損失金額。
4.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種類。資產損失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1)一般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較小且造成影響較小的;(2)較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者在企業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3)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巨大或者在企業及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4)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巨大并影響企業持續經營和發展能力,或者在國際、國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范圍
1.在企業采購產品、服務;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資金管理和使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從事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活動;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等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列舉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對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實物資產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者丟失、被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未按照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或者披露已發生的資產損失,導致企業嚴重賬實不符、會計信息失真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4.因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內部控制執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劃分
情形 |
責任人 |
企業因未建立內控管理制度或者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
相關責任人、企業分管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 |
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
子企業相關責任人、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 |
企業因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 |
企業主要負責人、參與決策的企業其他人員(決策時曾表明異議的可以免責) |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者少報資產損失的 |
相關責任人、總會計師或者企業分管財務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 |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
相關責任人、企業主要負責人 |
1.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處罰的種類
對企業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
2.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處罰的情形
(1)企業資產損失包括: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等情形,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①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②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③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④違反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⑤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⑦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3)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