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三十五、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報告與信息披露二
(三)權益變動的披露方式
1、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形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形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
3、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指“20%但未超過30%”的情形)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
但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
(1)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
(2)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
(3)因繼承取得股份;
(4)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
權益披露情形的歸納
達到5% |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 3日內報告并公告 | 3日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
增減5% |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 3日內報告并公告 | 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
5%~2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僅持有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 ||
20%~3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聘請財務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