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三十三、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收購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在收購過程中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2)禁售義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