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二十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
1、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交易條件
上市條件 | 暫停條件 | 終止條件 |
(1)基金的募集符合規定; (2)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4)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
(1)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上市; (3)嚴重違反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4)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認為須暫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
(1)不再具備法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
3、開放式基金在銷售機構的營業場所銷售及贖回,不上市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辦理。投資人申購基金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款項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