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二十、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
(一)提出申請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審核批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發行基金份額
基金募集申請經核準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