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三十一、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結束公司事務,收回債權,償還債務,清理資產,并分配剩余財產,終止消滅公司的過程。
(二)公司在清算期間的行為限制
1、清算期間,公司不再從事新的經營活動。
2、清算期間,公司的代表機構為清算組。
3、清算期間,公司財產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三)清算組及其組成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四)清算組的職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工作程序
1、登記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白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3、清償債務。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相關考點】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應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保險等;(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
4、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