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八、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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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求 |
章程修改變更 | 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TD> |
變更名稱 | 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TD> |
變更住所 | 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TD> |
變更法定代表人 | 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變更注冊資本 | 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設立公司時繳納出資的規定執行。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③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 |
變更經營范圍 | 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變更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公司變更類型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TD> |
公司股東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TD> |
合并、分立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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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三)變更登記的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的,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四)注銷登記
1、公司解散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如果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需要清算。
2、公司應當清算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