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二、公司的特征及分類二
(三)公司的分類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股權或股份,并能夠控制另一個公司的公司。母公司也稱控股公司。
(2)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個公司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股份,并被另一個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稱為被控股公司。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①全資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②絕對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過50%但不足100%的股權。
③相對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權雖然低于50%,但僅僅依賴該股權或者股份的表決權足以控制子公司。
(3)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僅憑股權或股份控制機制又不足以控制該公司的,理論上稱該公司為“參股公司”。
(4)母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本公司和分公司。
(1)分公司是指由公司依法設立,并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擔的分支機構。
(2)相對分公司而言,公司稱為本公司或總公司。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
(所以“分公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相關考點】企業內部組織,如分公司、分廠、車間等分支機構或生產單位,雖無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3、關聯公司與公司集團
(1)關聯公司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彼此之間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如業務聯系、項目合作等)的公司,彼此稱為關聯公司。
(2)公司集團是指在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集團公司的統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若干個企業或者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公司集團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公司集團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集團公司,而集團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處于控制地位。
(四)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下的公司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設立方式 | 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 既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 |
股東人數 | 50人以下 | 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人) |
出資表現形式 | 出資證明書必須采取記名方式 | 股票 |
股權轉讓方式 |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 |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 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 |
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
組織機構 | 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 | 必須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
信息披露義務 | 可以不公開披露財務狀況 | 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等要依法進行公開披露 |
特殊形式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
上市公司 |
2、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對公司規定的區別
(1)設立條件、程序不同。
(2)資本制度有所不同。兩者在股東首次出資額的比例、出資繳付的時間與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在沒有注冊資本到位的情況下取得營業執照。
(3)組織形式有所不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為其權力機構。
(4)經營期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