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1-5章
本部分重點:
本部分重點內容包括:
1.代理的適用范圍
2.訴訟時效期間及其中止、中斷
3.用益物權和抵押權的效力
4.權利質押
5.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規定
6.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7.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入伙與
8.有限合伙企業的特別規定
9.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
10.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
13.股份轉讓的特殊規定
14.股東訴訟
難點內容講解: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對于記名股票的股東,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般會議在召開前20日內通知,臨時會議在召開前15日內通知。對于持有公司無記名股票的股東,由于是“無記名”股票,因此不能確定其具體的持有人,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應該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開的是年會還是臨時會議,針對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都應該在會議召開的30日之前依法進行公告
第二部分:6-8章
本部分重點:
1.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企業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的比例關系
3.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特點的比較
4.破產財產的分配
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7.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上市
8.上市公司的收購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難點內容講解:
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是指債務人清償的是“已經到期”的債務;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所發生的債務清償行為可以由管理人撤銷是針對“未到期”債務的提前清償。因此,這兩處區別在于“6個月”的規定適用的是債務人在對多個債權人承擔債務并且已經到期的情況下,只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的行為;而“1年”的規定適用的是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