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9-10章
本部分重點: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2.無效合同與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區別3.上市公司的擔保規定
4.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5.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6.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7.贈與合同的撤銷
8.借款合同中利息的支付
9.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
10.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
11.建設工程合同
難點內容講解: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向他人發出的,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第四部分:11-15章
本部分重點:
1.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與支出
2.逃匯和套匯的法律責任
3.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處理
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5.票據抗辯及其限制和票據記載事項
6.票據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的期限
7.追索對象的確定
8.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9.新穎性的判斷標準
10.注冊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
1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權
12.出具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難點內容講解:
合同中的抗辯與票據抗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在一般民法領域中,發生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移轉于新的債權人,即債務人能對讓與人進行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債權流轉次數越多,累積的抗辯事由越多,債務人的抗辯權就越大。
(2)票據保證抗辯與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是有區別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設立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票據保證抗辯中則沒有;民法上的保證抗辯一般允許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得以行使的抗辯,票據保證抗辯則一般不允許。
(3)因票據抗辯產生無效后果時,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