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監控
一、總體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質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關、適當的,并正在有效運行。
二、監控人員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委派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或具有足夠、適當經驗和權限的其他人員履行監控責任。
三、監控內容
監控內容包括:質量控制制度設計的適當性、有效性。
四、實施檢查
1.檢查的周期: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周期性地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在每個周期內,應對每個項目合伙人的業務至少選取一項進行檢查。
2.確定檢查的時間、人員與范圍。
注意:
第一,檢查時可以不事先告知相關項目組。
第二,參與業務執行或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人員不應承擔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
五、監控結果的處理
注意:
第一,適時將缺陷及補救措施告知相關人員;
第二,如果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可能不適當,或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遺漏了應有的程序,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采取適當的進一步行動,以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六、監控的記錄
七、投訴和指控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