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1預作用系統的作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系統采用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的方式時,系統作用面積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值確定;
2當系統采用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閉式噴頭聯動開啟的方式時,系統作用面積應按本規范規定值的1.3倍確定。
5.0.12僅在走道設置噴頭的閉式系統,其作用面積應按最大疏散距離所對應的走道面積確定。
5.0.13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范規定值的1.3倍確定。
5.0.14水幕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表50.14的規定:
表5.0.14水幕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
5.0.15當采用濕式系統保護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置,其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噴頭安裝高度不應超過8m,當安裝高度為4-8m時,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2噴頭安裝高度不超過4m時,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5L/sm;當超過4m時,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
3噴頭的設置應確保噴灑到被保護對象后布水均勻,噴頭間距應為18-2.4m;噴頭濺水盤與防火分隔設施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0.3m,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7.1節的規定;
4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5.0.16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h確定。
5.0.17利用有壓氣體作為系統啟動介質的干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內的氣壓值應根據報警閥的技術性能確定;利用有壓氣體檢測管道是否嚴密的預作用系統,配水管道內的氣壓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