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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