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職業危害預防和管理
第一節 職業衛生概述
一、職業衛生基本概念
(一)職業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 15236--2008)中對職業衛生的定義是:以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其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二)職業性有害因素
1•生產過程。指按生產工藝所要求的各項生產工序進行連續或間斷作業的過程,它隨生產技術、機器設備、使用材料和工藝流程變化而改變。
2•勞動過程。指在按生產工藝所要求的各項生產中,從事有目的和有價值的職業活動過程,它涉及針對生產工藝流程的勞動組織、生產設備布局、作業者操作體位和勞動方式,以及智力和體力勞動的比例。
3•生產環境。指作業場所環境,包括按工藝過程建立的室內作業環境和周圍大氣環境,以及戶外作業大自然環境。
4•工作場所。也稱作業場所,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全部地點。
5•職業性有害因素。也稱職業性危害因素或職業危害因素,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勞動過程中、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危害勞動者健康、能導致職業病的有害因素。
6.職業性有害因素分類
(1)按來源分類
各種職業性有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以下三類:
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倩瘜W因素。包括生產性粉塵和化學有毒物質。
生產性粉塵,例如矽塵、煤塵、石棉塵、電焊煙塵等。
化學有毒物質,例如鉛、汞、錳、苯、一氧化碳、硫化氫、甲醛、甲醇等。
②物理因素。例如異常氣象條件(高溫、高濕、低溫)、異常氣壓、噪聲、振動、輻射等。
③生物因素。例如附著于皮毛上的炭疽桿菌、甘蔗渣上的真菌,醫務工作者可能接觸到的生物傳染性病原物等。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勞動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诰裥月殬I緊張。
?、蹌趧訌姸冗^大或生產定額不當。
④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蓍L時間不良體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自然環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熱季節的太陽輻射。
?、谧鳂I場所建筑衛生學設計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換氣不足等。
(2)按有關規定分類
2002年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將職業危害因素分為十大類:
①粉塵類(13種);
?、诜派湫晕镔|類(電離輻射);
?、刍瘜W物質類(56種);
?、芪锢硪蛩?4種);
?、萆镆蛩?3種);
?、迣е侣殬I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8種);
⑦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種);
⑧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種);
?、釋е侣殬I性腫瘤的職業危害因素(8種);
?、馄渌殬I危害因素(5種)。
(三)職業接觸限值(OEL)
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值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
其中,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超限倍數四類。
1.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40小時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2.最高容許濃度(MAC)。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3.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在遵守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前提下容許短時間(15分鐘)接觸的濃度。
4.超限倍數。對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在符合8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情況下,任何一次短時間(15分鐘)接觸的濃度均不應超過的Pc—TWA的倍數值。
(四)職業禁忌與職業健康監護
1.職業禁忌。指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的侵襲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的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職業健康監護。是通過各種檢查和分析,評價職業性有害因素對接觸者健康影響及其程度,掌握職工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征象,以便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發生和發展。包括開展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診療、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指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建立的勞動者職業健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五)職業性病損和職業病
1.健康。指整個身體、精神和社會生活的完好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或不虛弱。
2.職業性病損。勞動者職業活動過程中接觸到職業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損害,統稱職業性病損。包括工傷、職業病和工作有關疾病。
3.職業病。指企業、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如在職業活動中,接觸鈹可引致鈹肺,接觸氟可致氟骨癥,接觸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癥,接觸焦油瀝青可引起皮膚黑變病等。
由國家主管部門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病稱為法定職業病。界定法定職業病的4個基本條件是:(1)在職業活動中產生;
(2)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3)列入國家職業病范圍;
(4)與勞動用工行為相聯系。
4.職業病的分類。衛生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2年頒布《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將10類共115種職業病列人法定職業病,包括:
(1)塵肺13種;
(2)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
(3)化學因素所致職業中毒56種;
(4)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
(6)職業性皮膚病8種;
(7)職業性眼病3種;
(8)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
(9)職業性腫瘤8種;
(10)其他職業病5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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