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再融資行政許可主要包括公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優先股、可轉債、分離債等。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再融資申請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再融資申請審核主要環節簡介
(一)受理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138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序規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7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0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資申請文件,并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監管處室,相關監管處室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回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二)反饋會
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后,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說明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反饋會由綜合處組織,參會人員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后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后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后,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后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后,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并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后,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三)初審會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審核人員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后與申請材料一并提交發審會。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后出具初審報告。初審會討論后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四)發審會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發審委委員不固定分組,采用電腦搖號的方式,隨機產生項目審核小組,依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各組中委員個人存在需回避事項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員替補。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證券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規定,發審委會議審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普通程序,發審委會議審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特別程序。
根據《發審委辦法》規定,發審會適用普通程序的,會議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適用特別程序的,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由審核人員向委員報告審核情況,并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陳述并接受聆訊,發行人聆詢時間不超過40分鐘,聆詢結束后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后告知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審核意見后,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回復。綜合處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后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回復材料進行審核并履行內部程序。
(五)封卷
發行人的再融資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后,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后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復發審委意見后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回復,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后即進行封卷。
(六)會后事項
會后事項是指發行人再融資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后,啟動發行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發生會后事項的需履行會后事項程序,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會后事項材料。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后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按照會后事項相關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后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七)核準發行
封卷并履行內部程序后,將進行核準批文的下發工作。發行人領取核準發行批文后,無重大會后事項或已履行完會后事項程序的,可按相關規定啟動發行。
審核程序結束后,發行監管部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書面告知日常監管部門。
三、與發行審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
再融資申請審核過程中,涉及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等事項的(限主板和中小板企業),我會將征詢國務院相關部委的意見。
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審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依程序辦理。
發行審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并根據內部工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