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為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199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實際從1999年7月1日施行起,隨著證券市場的變化,證券法很多項內容有爭議,調整修訂的聲音不斷。
自2013年就啟動審議的證券法修訂工作,證券法自2013年啟動修訂、2014年到2017年連續四年被列入立法計劃“繼續審議的法律案”以來,首次被列入預備審議序列。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顯示,證券法(修訂)被列入預備審議項目。2019年再次被列入立法計劃。
在中國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資本市場規模和結構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的背景下,現行證券法的許多內容已難以適應當下資本市場發展的新形勢,加快修訂證券法已是人心所向。
當前證券法修訂已達成部分共識,包括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在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和退市等方面進行修訂;強化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監管職責,增加執法權限和處罰力度;豐富多層次資本市場內涵,為企業更方便地進行股本融資提供渠道;規范現有的資本市場規則等。
本輪證券法修訂時間周期較長,截至目前已歷經五年,“二讀”已過“三讀”未至,根本原因在于修法一事牽扯范圍廣、涉及利益多、市場情況多變、各方觀點不一,要完成法律修訂,困難太多,要達成共識,任務太艱巨。
一般來說,法律修訂需經過“三讀”,即三次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法修改已經“二讀”,希望盡快看到“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