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證券發行與承銷第六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同步測試習題
導讀: 證券發行與承銷第六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同步測試習題,包括參考答案及解析,同時提供第六章在線估分供考生練習!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D
[解析]總資產規模為10億元以上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應披露的交易金額,但應在申報時說明。
2.C
[解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3.B
[解析]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4.B
[解析]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5.C
[解析]招股說明書中涉及國有股的,應在國家股股東之后標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國有法人股股東之后標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
6.A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7.B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交易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對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內容。
8.D
[解析]凡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9.B
[解析]發行人應在披露上市公告書后10日內,將上市公告書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發行人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10.B
[解析]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二、多項選擇題
1.ACD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1)預計募集資金數額;(2)按投資項目的輕重緩急順序,列表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投入的時間進度及項目履行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情況;(3)若所籌資金不能滿足項目資金需求的,應說明缺口部分的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2.ABC
[解析]略
3.ABCD
[解析]若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第1號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
4.ABC
[解析]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扉頁應栽有的內容有:(1)發行股票類型;(2)發行股數;(3)每股發行價格;(4)預計發行日期;(5)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6)發行后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在境內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7)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東對所持股份自愿鎖定的承諾;(8)保薦人、主承銷商;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期。
5.ABCD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1)股票種類;(2)每股面值;(3)發行股數及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4)每股發行價;(5)標明計量基礎和口徑的市盈率;(6)預測凈利潤及發行后每股盈利(如有);(7)發行前和發行后每股凈資產;(8)標明計量基礎和口徑的市凈率;(9)發行方式與發行對象;(10)承銷方式;(11)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12)發行費用概算(包括承銷費用、保薦費用、審計費用、評估費用、律師費用、發行手續費用、審核費用等)。
6.ABCD
[解析]四個選項所述都屬于應當披露的風險因素,此外還有很多風險因素,如資產周轉能力差導致的流動風險、現金狀況不佳或債務結構不合理導致的償債風險、技術尚未產業化、技術缺乏有效保護或保護期短等均應當披露。
7.ABD
[解析]發行人應詳細披露改制重組的情況主要包括:(1)設立方式;(2)發起人;(3)在改制設立發行人之前,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4)發行人成立時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5)在發行人成立之后,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6)改制前原企業的業務流程、改制后發行人的業務流程,以及原企業和發行人業務流程間的聯系;(7)發行人成立以來,在生產經營方面與主要發起人的關聯關系及演變情況;(8)發起人出資資產的產權變更手續辦理情況。發行人應詳細披露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方面的分開情況,說明是否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及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8.ACD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的股本情況主要包括:(1)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發行的股份,以及本次發行的股份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2)前10名股東;(3)前10名自然人股東及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4)若有國有股份或外資股份的,須根據有關主管部門對股份設置的批復文件披露股東名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涉及國有股的,應在國家股股東之后標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國有法人股股東之后標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并披露前述標識的依據及標識的含義;(5)股東中的戰略投資者持股及其簡況;(6)本次發行前各股東間的關聯關系及關聯股東的各自持股比例;(7)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
9.BCD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其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及設立以來的變化情況。
10.ABCD
[解析]信息披露應堅持:(1)真實性原則;(2)準確性原則;(3)完整性原則;(4)及時性原則。
三、判斷題
1.A
[解析]略
2.A
[解析]略
3.B
[解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承諾持有期等情況。
4.A
[解析]略
5.A
[解析]略
6.B
[解析]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7.A
[解析]略
8.A
[解析]略
9.B
[解析]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前10名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10.A
[解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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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解析]總資產規模為10億元以上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應披露的交易金額,但應在申報時說明。
2.C
[解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3.B
[解析]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4.B
[解析]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5.C
[解析]招股說明書中涉及國有股的,應在國家股股東之后標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國有法人股股東之后標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
6.A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7.B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交易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對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內容。
8.D
[解析]凡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9.B
[解析]發行人應在披露上市公告書后10日內,將上市公告書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發行人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10.B
[解析]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二、多項選擇題
1.ACD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1)預計募集資金數額;(2)按投資項目的輕重緩急順序,列表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投入的時間進度及項目履行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情況;(3)若所籌資金不能滿足項目資金需求的,應說明缺口部分的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2.ABC
[解析]略
3.ABCD
[解析]若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第1號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
4.ABC
[解析]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扉頁應栽有的內容有:(1)發行股票類型;(2)發行股數;(3)每股發行價格;(4)預計發行日期;(5)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6)發行后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在境內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7)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東對所持股份自愿鎖定的承諾;(8)保薦人、主承銷商;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期。
5.ABCD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1)股票種類;(2)每股面值;(3)發行股數及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4)每股發行價;(5)標明計量基礎和口徑的市盈率;(6)預測凈利潤及發行后每股盈利(如有);(7)發行前和發行后每股凈資產;(8)標明計量基礎和口徑的市凈率;(9)發行方式與發行對象;(10)承銷方式;(11)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12)發行費用概算(包括承銷費用、保薦費用、審計費用、評估費用、律師費用、發行手續費用、審核費用等)。
6.ABCD
[解析]四個選項所述都屬于應當披露的風險因素,此外還有很多風險因素,如資產周轉能力差導致的流動風險、現金狀況不佳或債務結構不合理導致的償債風險、技術尚未產業化、技術缺乏有效保護或保護期短等均應當披露。
7.ABD
[解析]發行人應詳細披露改制重組的情況主要包括:(1)設立方式;(2)發起人;(3)在改制設立發行人之前,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4)發行人成立時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5)在發行人成立之后,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6)改制前原企業的業務流程、改制后發行人的業務流程,以及原企業和發行人業務流程間的聯系;(7)發行人成立以來,在生產經營方面與主要發起人的關聯關系及演變情況;(8)發起人出資資產的產權變更手續辦理情況。發行人應詳細披露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方面的分開情況,說明是否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及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8.ACD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的股本情況主要包括:(1)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發行的股份,以及本次發行的股份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2)前10名股東;(3)前10名自然人股東及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4)若有國有股份或外資股份的,須根據有關主管部門對股份設置的批復文件披露股東名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涉及國有股的,應在國家股股東之后標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國有法人股股東之后標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并披露前述標識的依據及標識的含義;(5)股東中的戰略投資者持股及其簡況;(6)本次發行前各股東間的關聯關系及關聯股東的各自持股比例;(7)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
9.BCD
[解析]發行人應披露其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及設立以來的變化情況。
10.ABCD
[解析]信息披露應堅持:(1)真實性原則;(2)準確性原則;(3)完整性原則;(4)及時性原則。
三、判斷題
1.A
[解析]略
2.A
[解析]略
3.B
[解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承諾持有期等情況。
4.A
[解析]略
5.A
[解析]略
6.B
[解析]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7.A
[解析]略
8.A
[解析]略
9.B
[解析]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前10名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10.A
[解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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