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證券發行與承銷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同步測試習題
導讀: 證券發行與承銷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同步測試習題,包括參考答案及解析,同時提供第二章在線估分供考生練習!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C
[解析]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2.C
[解析]《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3.D
[解析]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間的合作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此除了資合的特點外還具有人合的特點。因不對外發行股票,所以設立程序較簡單且具有封閉的特點。
4.B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90條規定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5.A
[解析]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6.B
[解析]巨大的現金流量會使公司的業務得到擴大和增長基礎,如果現金流量出現重大問題企業就有極大可能破產。
7.B
[解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8.D
[解析]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9.B
[解析]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10.D
[解析]2009年4月14日中國證監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解析]公司增資的方式有: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公司債轉換為公司股份。
2.ACD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的職權:(1)出席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2)報酬請求權;(3)簽字權;(4)列席董事會的權力,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5)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權。
3.AC
[解析]B項應該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D項應該是單獨或者會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AB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2)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3)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
5.ABCD
[解析]股份公司的發起人的權利包括:(1)發起人具有參加公司籌委會;(2)推薦公司董事會候選人;(3)起草公司章程;(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5)公司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產權等權利。
6.BCD
[解析]發起人應承擔的義務:(1)公司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4)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5)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6)不得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不得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者依據《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7.ABCD
[解析]選項中所述均為董事會職責。
8.ABD
[解析]我國《公司法》第82條規定了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有:(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9.AC
[解析]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股東出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有嚴格的要求,不能隨便轉讓。
10.BCD
[解析]下列事項須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三、判斷題
1.A
[解析]略
2.B
[解析]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應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B
[解析]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的凈資產額。
4.A
[解析]略
5.B
[解析]屬于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外商投資企業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6,B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7.B
[解析]應該是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擬訂的章程草案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8.A
[解析]略
9.B
[解析]章程修改事項如有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
10.B
[解析]1994年7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規定我國募集設立的公司均指向社會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向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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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C
[解析]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2.C
[解析]《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3.D
[解析]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間的合作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此除了資合的特點外還具有人合的特點。因不對外發行股票,所以設立程序較簡單且具有封閉的特點。
4.B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90條規定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5.A
[解析]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6.B
[解析]巨大的現金流量會使公司的業務得到擴大和增長基礎,如果現金流量出現重大問題企業就有極大可能破產。
7.B
[解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8.D
[解析]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9.B
[解析]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10.D
[解析]2009年4月14日中國證監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解析]公司增資的方式有: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公司債轉換為公司股份。
2.ACD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的職權:(1)出席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2)報酬請求權;(3)簽字權;(4)列席董事會的權力,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5)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權。
3.AC
[解析]B項應該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D項應該是單獨或者會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AB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2)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3)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
5.ABCD
[解析]股份公司的發起人的權利包括:(1)發起人具有參加公司籌委會;(2)推薦公司董事會候選人;(3)起草公司章程;(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5)公司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產權等權利。
6.BCD
[解析]發起人應承擔的義務:(1)公司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4)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5)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6)不得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不得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者依據《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7.ABCD
[解析]選項中所述均為董事會職責。
8.ABD
[解析]我國《公司法》第82條規定了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有:(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9.AC
[解析]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股東出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有嚴格的要求,不能隨便轉讓。
10.BCD
[解析]下列事項須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三、判斷題
1.A
[解析]略
2.B
[解析]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應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B
[解析]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的凈資產額。
4.A
[解析]略
5.B
[解析]屬于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外商投資企業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6,B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7.B
[解析]應該是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擬訂的章程草案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8.A
[解析]略
9.B
[解析]章程修改事項如有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
10.B
[解析]1994年7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規定我國募集設立的公司均指向社會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向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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