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 )
132、發行人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可換成外匯移至境外。( )
13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出證監會根據其投資計劃和財務狀況確定。 ( )
134、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簽訂的承銷團協議應包括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
135、境內證券公司要取得外資股承銷業務資格,其凈資產應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 ( )
136、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可以棄權。 ( )
137、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 ( )
138、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發行人資產負債率應不得高于70%。( )
139、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 )
140、為了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中國證監會長期以來要求在股票發行工作中實行改制與發行上市同時進行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