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發起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無形資產可以不投入擬發行上市公司。( )
133.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認為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嚴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嚴重失實,且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此時,注冊會計師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報告。如被審計單位拒絕接受否定意見,注冊會計師可拒絕發表意見。( )
134.審計報告應當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審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所簽字蓋章。( )
135.法律意見書是對公司在發行準備階段的律師工作過程、每一法律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的詳盡、完整的闡述。( )
136.盈利預測報告中預測期間的確定原則為預測時起至不超過下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止的期限。 ( )
137.上市公司增發必須披露盈利前景,應當審慎地作出盈利預測,并經過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核,如存在影響盈利預測的不確定因素,應當就有關不確定因素提供分析與說明。( )
138.相對估值法反映的是市場供求決定的股票價格,絕對估值法體現的是內在價值決定價格,即通過對企業估值,而后計算每股價值,從而估算股票的價值。( )
139.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
140.公正就是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給每一位投資者提供認購股票的機會。( )
141.T一1日16:O0為網下申購資金入賬的截止時點。( )
142.“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分為申購、凍結、驗資、余款即退四個階段。( )
143.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兩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
144.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經審計財務報告期間的各項財務指標。其中,資產負債率以合并財務報告的財務數據為基礎計算,其余指標視具體情況以母公司財務報告數據為基礎計算。( )
145.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不可對其產品、服務或者業務進行發展趨勢預測。( )
146.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披露基于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扣除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后總股本計算。( )
147.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簡要情況,對核心技術人員,還應披露其主要成果及獲得的獎項。( )
148.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9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
149.《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只能是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 )
150.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
151.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 )
152.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
153.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
154.配股一般采取網上定價發行的方式。配股價格的確定是在一定的價格區間內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協商確定。價格區間通常以股權登記日前20個或30個交易日該股二級市場價格的平均值為上限,下限為上限的一定折扣。( )
155.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價格的確定應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上下浮動一定幅度。( )
156.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高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l個交易日的均價。( )
157.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
158.儲蓄國債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幣債券。( )
159.儲蓄國債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通過投資者在試點商業銀行開設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
160.儲蓄國債不可流通轉讓,但可以辦理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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