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交易所。( )
112、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2個工作日予以公告。(?。?BR>
113、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較低者為準。(?。?BR>
114、《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的凈資產額。( )
115、股票發行失敗后,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BR>
116、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詢不特定對象發行新股,只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 )
117、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內,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低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發行人獲得發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資金。( ?。?br />118、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BR>
119、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后,應當一起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br />120、配股是上市公司向新老股東定價、定量發行新股。(?。?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