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控股股東不得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
122、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及核心技術人員的家屬持股情況,即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 )
123、我國的金融債券主要由商業銀行發行。( )
124、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后發行的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后申請恢復上市的,不再需要保薦人保薦。( )
125、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
126、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最近2年及1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
127、在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期的比較合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期的合并財務報表附注。 ( )
128、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129、發行人可將上市公告書刊載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其披露時間必須和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相同。( )
130、內地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如果公司上市時市值不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公眾持股份額為25%,但最低金額須達到3000萬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