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董事長由董事會1/3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和罷免,副董事長由董事長任命和罷免。( )
152、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
153、若發行人主營業務和產品(或服務)分屬不同行業,則無需應按不同行業分別披露相關信息。( )
154、按照國際金融市場的通常做法,采取配售方式,承銷商可以將所承銷的股份以議購方式向特定的投資者配售。( )
155、股票發行核準制是指在股票發行之前,發行人必須按法定程序向監管部門提交有關信息,申請注冊,并對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這種制度賦予監管當局決定權。( )
156、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
157、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簡要情況,對核心技術人員,還應披露其主要成果及獲得的獎項。( )
158、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決議2年有效;決議失效后仍決定繼續實施發行新股的,須重新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
159、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并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
160、中國證監會負責對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的檢查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如果存在適當的理由,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相關人員可以回避或推遲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