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2.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原因。()
3.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4.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5.會計師事務所在間隔專項復核報告出具日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后,方可向同一發行人提供審計服務及相關服務。()
6.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7.保薦機構應在發行保薦書中就《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所列事項作出承諾。()
8.發行保薦工作報告的內容可不包括項目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情況。()
9.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按要求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10.保薦機構應將履行保薦職責時發表的意見及時告知發行人,同時在保薦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發表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報告。()
11.《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明確,保薦機構人應當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后兩周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1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明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交易所提交。()
13.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14.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3月制定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指引的要求編制工作底稿。()
15.盡職調查中風險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項調查包括調查重大合同、訴訟和擔保情況等。()
1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應按第9號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未按第9號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17.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發行人進行協商。()
18.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19.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應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修訂)編制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作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并按規定披露。()
20.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3個月。()
21.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應含有價格信息,但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22.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除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外的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23.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及時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24.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須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
25.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26.資產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后出具的專業報告。該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須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確認后生效。()
27.資產評估報告書應當有齊全的附件,包括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證書復印件、被評估機構的產權證明文件(如房產、土地證明文件等)。()
28.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不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
29.審計報告日期應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部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30.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認為委托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嚴重失實,且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另設說明段,說明所持否定意見的理由。()
31.當注冊會計師出具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對重要事項的說明。()
32.在保薦人組織推介、詢價和配售工作時,律師事務所對保薦人的詢價和配售過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對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等進行鑒證,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33.在輔導工作中,保薦人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階段輔導工作報告,分別向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報送。()
34.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最近1年的凈利潤可以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35.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36.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等職務。()
37.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38.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39.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最近1期末不得存在未彌補虧損。()
40.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41.包銷金額以確定的新股發行價格、配股價格或增發價格區間的下限為基礎計算。()
42.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
43.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44.發審委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可以棄權。()
45.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46.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10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
47.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1次。()
48.按時提交承諾函且無重大事項發生的,中國證監會安排發行;未能按時提交承諾函或有重大事項發生的,中國證監會暫緩安排發行。()
49.發審會后更換保薦人的,無需重新上發審會。()
50.專項復核僅針對特定期間的財務會計數據,原則上不涉及申報期間以外的事項。()
51.專項復核會計師應對復核事項提出明確的復核意見,不得以“未發現”等類似的消極意見代替復核結論。()
52.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53.公司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發行的,公司應在發行股票前根據有關要求補報相關文件,并對招股說明書及摘要作相應修改,保薦人、發行人律師、會計師應對公司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聯合出具專業意見。()
判斷題
1.A2.B3.A4.A5.B6.A7.B8.B9.B10.A
11.A12.A13.A14.B15.A16.A17.B18.A19.A20.B
21.B22.A23.A24.A25.A26.B27.A28.B29.B30.A
31.B32.A33.A34.A35.A36.B37.A38.B39.A40.A
41.B42.A43.B44.B45.A46.B47.A48.A49.B50.A51.A52.A5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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