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1.我國的外資股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兩種。
2.境內上市外資股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并在(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單選、多選、判斷)
3.境外上市外資股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發行,由(境外投資者)以(外幣)認購并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資股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單選、多選,比較判斷,注意與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區別主要在于上市地)
境內上市外資股 | 境外上市外資股 | |
發行體 | 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
發行對象 | 境外投資者 | 境外投資者 |
面值標識 | 人民幣 | 人民幣 |
認購買賣 | 外幣 | 外幣 |
上市地 | 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 | 境外證券交易所 |
股票形式 | 記名 | 記名 |
法律約束 | 只有發行行為受到境外募集行為發生地有關法律的約束 | 其發行、上市、交易、公司信息披露等行為,都要受到境外上市地的法律約束 |
4.對于境內上市外資股,只有發行行為受到境外募集行為發生地有關法律的約束;對于境外上市外資股,其發行、上市、交易、公司信息披露等行為,都要受到境外上市地的法律約束。(判斷,注意境內上市外資股與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各種行為歸屬于不同地區的法律管轄)
5.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投資主體限于以下幾類:(多選題)
(1)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居民;
(4)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注意不包括境內的法人機構)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人。
第二節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一般采取(私募方式)。(單選)
境內上市外資股與境外上市外資股發行方式的特點及區別:(判斷、選擇)
境內上市外資股 | 境外上市外資股 | |
文件材料 | 不需要使用嚴格的招股說明書,只需使用信息備忘錄 | 在發行準備階段既要按發行及上市地法律的要求準備公開募股使用的招股章程,也要按股票配售地法律的要求準備私募使用的信息備忘錄 |
文件披露 | 招股文件不須按嚴格程序進行公告披露,可用郵寄方式送達 | 將招股文件和上市文件需報上市地證監會審查;私募招股文件須送配售地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招股文件和相關文件需公開披露和備案 |
推介時間 | 主承銷商在承銷前的較早階段已向客戶推介或路演,初步確定了認購量和投資者接受的發行價格;正式承銷前的市場預測和承銷協議簽署僅具備有限的商業和法律意義 | 新股公開發行與私募配售的比例,需根據投資者在公眾發行和國際配售部分中反映的情況,依法確定 |
推介方式 | 在發行準備階段即考慮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私募的要求 | 主承銷商通常首先安排私募推介,在擬配售的股份大部分得到認購,且發行價格初步確定的情況下,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開始安排公開發行并簽署承銷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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