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主承銷商核對的范圍包括:(多選,對于每一項里面都包含諸多小點,總計439個明細核對點,核心是根據發行有關的法律要求檢查公司是否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具備了發行的所有必要條件并符合程序)
第一部分關于本次發行上市的主要事項
(1)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2)本次發行上市的授權;
(3)發行人的設立及主體資格;
(4)發起人(股東)及發行人的組織結構;
(5)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
(6)發行人的業務和技術;
(7)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8)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9)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10)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11)發行人的稅務;
(12)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13)發行人的主要風險因素;
(14)發行人的章程及內控制度;
(15)發行人的規范運作;
(16)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17)定向募集公司;
(18)募股資金運用;
(19)發行人的業務發展目標;
(20)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情況。
第二部分關于發行人的財務會計資料
(21)關于審計報告;
(22)關于會計報表;
(23)關于會計報表附注;
(24)關于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25)關于盈利預測報告;
(26)關于資產評估;
(27)關于驗資報告。
第三部分關于發行申請文件及有關程序性問題
(28)關于發行申請文件的基本要求;
(29)關于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30)關于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31)關于發行上市輔導;,
(32)關于發行申請文件的內核工作;
第四部分其他還需提請中國證監會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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