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涉及維持擔保比例若干條款的通知2019年8月發布。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全文附后,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實施細則》實施前,會員與客戶已簽訂融資融券合同的,會員可以根據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要求,與客戶協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調整合同相關約定。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第七節 證券公司信用業務中考查關于融資融券交易規則,請注意新版規則。
2015年修訂版 | 2019年修訂版 | |
第四十二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并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 第四十二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并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其他擔保物價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公式中,其他擔保物是指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客戶經會員認可后提交的除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以外的其他擔保物,其價值根據會員與客戶約定的估值方式計算或雙方認可的估值結果確定。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 |
第四十三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 第四十三條 會員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客戶資信和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審慎評估并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依法可以擔保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其他擔保物。 會員可以與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 |
第四十四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四十四條 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的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后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會員與客戶約定的數值時,客戶可以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但解除擔保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會員與客戶約定的數值。 本所對提取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或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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