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一、思維導圖
二、學習筆記
1、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的一般規定
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證券公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內部控制規定
建立健全承銷業務制度和決策機制;
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或團隊;
建立定價配售集體決策機制;
決策結果應當制作書面或電子文件,并由參與決策的人員確認;
建立完善的包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
對存在包銷風險的投資銀行類項目實行集體決策,以現場通訊、書面表決等方式對包銷事宜作出決議;
包銷決議應當制作書面或電子文件,并由參與決策人員確認。
3、監管部門對證券(股票類)發行與承銷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持續動態的跟蹤管理;
自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證監會對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后監管;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