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是考試中的常考內容,在今年3月、4月的從業考試中本節都占了很高的比例,6月、7月的考試中比例稍有下降。本章內容不難,備考時可多進行對比,便于理解。
一、思維導圖
二、學習筆記
1、合伙企業的概念、種類
概念: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經營性組織。
種類: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
2、合伙協議的訂立形式與基本原則
訂立形式:書面形式訂立
基本原則: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3、普通合伙人的主體適格性和限制性要求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設立合伙企業的條件,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
設立條件 | 退伙情形 | 除名情形 |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義約定的事由。 |
5、合伙企業財產分割、轉讓以及處分的相關規定
6、合伙企業經營中應當經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項: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特殊之處表現在責任承擔上: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責任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8、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稱、出資
合伙人 | 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
名稱 | 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
出資 | 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有限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的轉化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10、違反合伙企業法及合伙協議應當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
采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 | 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標明合伙企業名稱字樣 | 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領取營業執照從業 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 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職務侵占、非法侵占 | 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