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第三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考綱要求掌握普通投資者享有特別保護的規定。
【考點總結】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1.信息告知,經營機構及人員應當向普通投資者介紹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使投資者理解產品和服務的風險收益等信息,以幫助投資者選擇合適的金融產品或服務。
2.風險警示,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向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進行充分的風險警示。
3.適當性匹配,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針對普通投資者及其選擇的產品或服務提供明確具體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并通過書面或者電子方式進行留痕。
【高頻考題】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除()情形外,證券經營機構應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的,應當全過程錄音或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應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A.在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專業投資者
B.向專業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服務
C.經營機構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意見
D.向普通投資者履行信息告知義務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應當至少體現在以下方面:
(1)信息告知。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面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提供投資服務時應當確保所告知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進行介紹,幫助普通投資者理解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投資標的和結構、收益以及風險特征等,以幫助普通投資者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或服務。
(2)風險警示。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向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進行更為充分的風險警示,包括為普通投資者提供風險揭示材料,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在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的,應當全過程錄音錄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