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第一節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考綱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董事會的合規管理職責。
【考點總結】
1、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包括合規管理的目標、基本原則、機構設置及其職責,以及違規事項的報告、處理和責任追究辦法等內容。
2、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與合規管理有關的職責,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3、法律、法規和準則發生變動,合規總監應當及時建議公司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并督導公司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公司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4、證券公司應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證監局報送中期合規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規報告。合規報告應當由公司董事會通過,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情況;
(三)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合規風險的發現及整改情況;
(四)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及整改情況;
(五)證券監管機構要求或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高頻考題】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及配套自律規則的要求,以下( )舉措不能提升合規負責人及其他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和履職保障。
A.合規負責人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考核
B.證券公司在召開董事會、經營決策等重要會議以及合規負責人要求參加或者列席的會議前通知合規負責人
C.證券公司不采納合規負責人的合規審查意見的,應當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D.證券公司在對合規部門及其合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時,應采取其他部門打分、將考核結果與業務部門的經營業務直接掛鉤等方式進行
答案:D
解析:證券公司在對合規部門及其合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時,不得采取其他部門打分、將考核結果與業務部門的經營業務直接掛鉤等方式,影響合規部門及其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