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四章:證券市場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包括證券一級市場和證券二級市場。涉及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及其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等內容,涉及金額、年限、處罰等數字內容。【點擊學習>>精講班試聽速記考點|新版章節習題在線做】
證券從業《法律法規》高頻數字考點:第四章
1.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的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30萬元以下罰款。
2.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一定條件下也可能是自然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欺詐募股、詐欺發行債券。
3.非法集資類犯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管方面是故意。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
4.非法集資應予立案追訴的條件: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以上。
5.違規披露發行人、上司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6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3~30萬罰款。
6.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7.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追訴標準:
(1)單獨或合謀,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的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證券同期30%以上。
(2)單獨或合謀,持有或實際控制期貨流通股份數達到該期貨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的50%以上,且在該期貨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數累計達到證券同期30%以上。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達到總成交量的20%以上。
8.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追訴標準是5萬元。
9.背信運用
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合法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單位);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