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為新增,考綱要求了解新合伙人入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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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入伙的條件
入伙,是指合伙企業接納新的合伙人進入合伙企業的過程,即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請加入合伙企業并被合伙企業接納,從而成為合伙企業合伙人。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