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為新增,考綱要求掌握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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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條件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特定情形發生而退出合伙企業,失去合伙人資格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
實踐中,退伙包括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種情形。
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己的主觀意愿主動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業,失去合伙人資格;
2、法定退伙是指因法定情形的出現,合伙人資格當然消失,又被稱為當然退伙;
3、除名退伙,是指出現法定或約定事由時,其他合伙人作出決議將某一合伙人除名,其該名合伙人失去合伙人資格。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發生上述事由導致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義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