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為新增,考綱要求掌握設立合伙企業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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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合伙企業的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與具有資合性特征的公司不同,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特征。設立合伙企業,必須有2個或2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設立合伙企業,合伙人應當以書面方式簽訂合伙協議。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伙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包括:
(1)貨幣;
(2)實物;
(3)知識產權;
(4)土地使用權;
(5)其他財產權利;
(6)勞務。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企業名稱是企業區別于其他組織的基本標志,合伙企業也應當有自己的名稱。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生產經營場所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處所。合伙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生產經營場所,否則將無法存續下去。
除上述條件外,設立合伙企業還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