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為新增,考綱要求了解合伙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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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原則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原則是:首先,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此外,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上述約定不符合“共享收益、共擔風險”這一合伙企業基本特征的內在要求,有違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