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為新增,考綱要求熟悉合伙企業財產分割、轉讓以及處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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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財產分割、轉讓以及處分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伙人轉讓其有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