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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真題考點總結,以下考點均為歷年證券考試真題考點,需要重點記憶。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 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經營機構的禁止行為
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所稱關聯公司,由證監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認定。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始終保持遵規守法意識,防范和制止公司內部各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
3.證券分析師的定義
證券分析師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證券經營機構就業,主要就與證券市場相關的各種因素進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證券市場、證券價值及變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并向投資者發布投資價值報告等,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向投資者提供上述報告及分析、預測或建議等服務的專業人員。
4.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并披露專業意見。
5.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6.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措施
對從業人員及其他作為自律管理對象的個人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1)談話提醒。
(2)警示。
(3)責令參加強制培訓。
(4)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
(5)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對會員及其他作為自律管理對象的機構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1)談話提醒。
(2)警示。
(3)責令整改。
(4)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談話提醒,是指協會要求自律管理對象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問詢或訓誡,提醒其涉嫌違反授權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的事實,要求其作出說明,督促其及時防范風險或者糾正涉嫌違反授權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行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談話提醒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自律管理對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依據、談話時間和地點,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施談話,指定專人制作談話筆錄,并經被談話對象本人簽字認可。
警示,是指協會以書面形式,向自律管理對象告知風險狀況或者違反授權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的事實,以提示、關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時防范風險或者糾正違反授權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行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警示的,應當書面告知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依據、應采取的防范或者糾正措施,以及向協會提交采取防范或者糾正措施報告的期限。
責令參加強制培訓,是指協會要求自律管理對象接受以特定授權規定、協會自律規則為主要內容的強化培訓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責令參加強制培訓的,應當書面告知自律管理對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參加強制培訓的種類、要求、方式、時間和地點。
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是指協會責令自律管理對象所在機構進行內部處理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自律管理對象及其所在機構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內部處理的期限和提交處理報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對象所在機構應當按期向協會提交處理報告。
責令整改,是指協會要求自律管理對象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責令整改的,應當書面告知自律管理對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整改的事項、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改報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對象應當按期向協會提交整改報告。
7.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情形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1)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3)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8.合伙企業、創投企業開立賬戶應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業、創投企業開立證券賬戶,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其他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合伙組織成立證書)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3)合伙協議或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須加蓋企業公章)。
(4)全體合伙人或投資者名單、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5)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執行事務合 伙人或負責人證明書(須加蓋企業公章),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記載為準,有多名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權書上簽字;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權書上簽字)。
(6)《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
(7)創投企業還須提交國家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省級(含副省級城市)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創投企業備案文件。
9.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在參與網下詢價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1)使用他人賬戶報價。
(2)投資者之間協商報價。
(3)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賬戶報價。
(4)網上網下同時申購。
(5)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串通報價。
(6)委托他人報價。
(7)無真實申購意圖進行人情報價。
(8)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
(9)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
(10)不具備定價能力,或沒有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未能審慎報價。
(11)機構投資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獨立、不客觀、不誠信的情形。
網下獲配投資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1)不符合配售資格。
(2)獲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關承諾的。
(3)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自營業務內部報告制度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內部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決策執行情況、自營資產質量、自營盈虧情況、風險監控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等。董事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自營業務內部報告進行閱簽和反饋。建立健全自營業務信息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
(1)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
(2)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3)自營風險監控報告。
(4)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明確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負責部門、報告流程和責任人,對報告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處理,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11.證券自營業務的相關規定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在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中關于自營業務規模等風險控制指標規定基礎上,根據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和資本充足等情況確定自營業務規模、可承受的風險限額等,并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進行落實,自營業務具體投資運作管理由董事會授權公司投資決策機構決定。
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負責確定具體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事項和投資品種等。
自營業務部門為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應在投資決策機構做出的決策范圍內,根據授權負責具體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執行工作。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限、時效和責任,對授權過程作書面記錄,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
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
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
自營業務中涉及自營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應當經過集體決策并采取書面形式,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存檔。
自營業務必須以證券公司自身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并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
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
12.證券公司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證券公司不得為以上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13.對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理推廣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獨立性
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辦理集合計劃資產托管業務。資產托管機構應當對集合計劃資產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集合計劃資產與資產托管機構自有資產相互獨立,集合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資產相互獨立,不同集合計劃資產相互獨立。
15.證券投資咨詢人員不得面向公眾開展業務的情形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沖突的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執業回避:
(1)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包括自有關證券公開發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調離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
(2)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六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知悉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證券有利害關系時,不得就該證券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
(4)中國證監會根據合理理由認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
16.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的監督
會員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證券交易和資金監控系統,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客戶具體情況,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關預警指標,關注下列情形,以及時發現、制止可能存在的異常交易行為。
(1)單一客戶對單只證券進行大額申報、大額成交、大額撤單、頻繁撤單的。
(2)客戶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的。
(3)客戶利用大額資金集中或持續買入單只證券的。
(4)客戶轉入證券賬戶且持有大量證券集中或持續賣出的。
(5)同一營業部客戶之間或者不同營業部固定客戶之間頻繁出現互為對手方交易的。
(6)客戶申報買入價格明顯高于或賣出價格明顯低于申報時點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價且數量較大的。
(7)會員所屬營業部根據本所交易規則和有關通知被列入證券交易公開信息名單的,該營業部客戶集中且大量交易相關證券的。
(8)會員同一地區所屬營業部或者同一營業部的客戶集中買入單只證券且數量較大的。
(9)單一交易日內同一客戶頻繁進行回轉交易且數量較大的。
(10)單一交易日內同一客戶對單一證券在同一價位進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11)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股份的客戶與其交易對手方存在明顯關聯關系的。
(12)本所認為需要關注的其他情形。
會員發現客戶涉嫌違法違規交易且無法及時制止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所。
會員應當重點監控下列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
(1)被本所列為限制交易賬戶。
(2)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為重點監控賬戶。
(3)其他需要重點監控的賬戶。
會員應當于每個交易日登錄本所網站“會員公司專區”有關監管信息的欄目,查閱本所對其定向發送的限制交易賬戶及重點監控賬戶名單。
會員應當自得知上述賬戶名單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就該等賬戶相關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簽訂、客戶身份、授權委托手續、客戶風險揭示、資金賬戶開設等情況進行自查,并通過本所網站“會員公司專區”提交自查報告。
上述賬戶涉嫌進行第二十條所列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所。
對限制交易賬戶、重點監控賬戶,會員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該賬戶的開戶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實際操作人,要求規范交易行為,并進行相應的合法合規交易教育。
17.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
(2)董事會關于從事介紹業務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的,應提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3)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4)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實施情況說明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5)分管介紹業務的有關負責人簡歷,相關業務人員簡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6)關于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等制度文本。
(7)關于技術系統準備情況的說明。
(8)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9)與期貨公司擬簽訂的介紹業務委托協議文本。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介紹業務的范圍。
(2)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4)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5)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可以在委托協議中約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按照委托協議對期貨公司承擔介紹業務受托責任。基于期貨經紀合同的責任由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