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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的認定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高頻考題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 )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 20 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 30%以上的,即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A:10%
B:30%
C:50%
D:70%
答案:C
解題思路: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 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 20 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 30%以上的,即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