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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顧問、證券研究報告的基本關系
1.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的差異和邊界。
(1)證券經紀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證券經紀業務的基本要素是市場席位進入、賬戶管理、結算清算,包括接受開戶、接收下單、傳遞交易、驗資驗股、參與撮合等系列過程,以及客戶資金和證券的存管、清算、交收等事項,其功能是幫助客戶完成交易并保障證券交易通暢。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收取服務報酬,其功能是輔助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幫助客戶實現資產增值。
(2)證券經紀業務與投資顧問業務的邊界問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協議、單獨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不超過規定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則。
(3)證券經紀服務與投資顧問服務的融合情形。實踐中,證券經紀服務和投資顧問服務在收費上會有融合。約定傭金中包含顧問服務報酬,是間接獲取投資顧問服務收入的一種普遍方式。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2.證券投資顧問與證券經紀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經紀人的客戶服務限于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證券投資顧問是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正式員工。證券投資顧問要了解客戶需求,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有針對性的顧問建議服務。
證券經紀人拓展服務范圍,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加入一家具備證券投資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成為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正式員工,并通過所在機構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
3.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的關系。證券研究報告的功能是向客戶提供證券估值和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是證券公司維護客戶、幫助客戶實現賬戶增值的重要手段。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在立法或者規則上相互獨立。在實踐操作中,兩者存在緊密聯系。
從境外證券市場的情況看,研究報告是券商服務專業機構客戶的基本手段。如國際投資銀行對機構客戶的服務主要采取“研究報告+機構客戶銷售+交易通道”的模式。研究報告由國際投資銀行的投資分析師基于獨立的立場撰寫制作,發送給客戶;機構客戶銷售人員屬于投資顧問人員,負責與機構客戶交流或者轉述已發布研究報告的觀點。研究報告同時發送給公司的其他投資顧問團隊,由投資顧問團隊轉化為具體的投資建議,提供給公司經紀客戶中約定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客戶。
“研究報告+機構客戶銷售+交易通道”模式,可以方便地為客戶提供綜合的一站式服務,但需要合理區分客戶支付的研究服務報酬和交易通道服務報酬,使客戶明白消費并明確責任,規范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
高頻考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原則包括( )。
Ⅰ. 誠實信用
Ⅱ. 守法合規
Ⅲ. 忠于客戶利益
Ⅳ. 確保收益
A: 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
答案:C
解題思路: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原則包括:(1)誠實信用(2)守法合規(3)忠于客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