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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范
1.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4.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5.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6.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證券發行上市制作、出具有關文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7.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自律管理。
8.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發行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程序。
(2)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3)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4)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5)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6)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7)相關承諾事項。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9.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逐項說明本次證券上市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
(2)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
(3)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4)相關承諾事項。
(5)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10.在發行保薦書和上市保薦書中,保薦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做出承諾:
(1)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規定。
(2)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5)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6)保證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
(8)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采取的監管措施。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11.保薦機構提交發行保薦書后,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并承擔下列工作:
(1)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2)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3)指定保薦代表人與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進行專業溝通,保薦代表人在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質詢。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工作。
12.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
(1)要求發行人按照有關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閱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3)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4)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
(5)對有關部門關注的發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配合。
(6)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
(7)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13.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14.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記錄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必要時可以將記錄予以公布。
15.自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對提交該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16.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7.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1)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
(2)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3)未參加持續督導工作,或者持續督導工作未勤勉盡責。
(4)因保薦業務或其具體負責保薦工作的發行人在保薦期問受到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譴責。
(5)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
(6)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18.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
(1)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
(2)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5)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19.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20.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保薦機構就各項保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高頻考題
發行人應當就( )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
I.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II.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III. 上市公司發行舊股
IV.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A:I 、II、 III
B:I、 III、 IV
C:I 、II 、IV
D:II 、IV
答案:C
解題思路: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