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必背數字篇:限期內備案、申請
補充:1證券公司離任-2個月報告,2公司重大事項變更(3個月批準),3從業人員的違紀(10日報告),4信息披露(15日報告)5 中間業務規定:半年出檢查報告,發生重大事項,2日內報告。
1.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后的15日后,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監機構”)的備案。
2.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監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以下內容(略)的中期報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監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以下內容(略)的年度報告。
4.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監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5.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監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監機構。
7.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監機構。
8.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9.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監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日報送月度報告。(與證券法的13,14點區分)
10.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的相關數字規定:
(1)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3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2)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在發生10日內向協會報告。
(3)從業人員收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
11.申請期間(保薦機構資格或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12.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變更登記。
13.保薦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
14.投資主辦人與原證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證券公司應當在10日內向協會進行離職備案。
15.協會以外主體做出的、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獎勵信息等其他信息,會員應自收到對本單位及本單位從業人員獎勵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信息系統申報。
16.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作出的處罰處分信息,會員應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17.經規定途徑采集的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會員應自收到撤銷、變更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18.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公司住所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金融產品說明書、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戶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19.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后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20.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證券、期貨研討會、演講會、股市及期市沙龍等咨詢活動,主辦人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請。
21.財務顧問將申報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委托人和財務顧問終止委托協議的,財務顧問和委托人應當總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申請撤回申報文件,并說明原因。
22.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23.財務顧問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公告。
24.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5.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26.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數字監管:
(1)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并于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2)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后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日營業務情況等。
27.存在超比例持倉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告。
28.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每季度結束之日起5日內,將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29.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工作日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30.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年度報告、內部稽核年度報告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并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31.集合計劃審計報告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個交易日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提供,并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32證券公司應當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報告。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33.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證券金融公司應當 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月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