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證券一般從業考試金融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基金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分類方法、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重點內容。
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不僅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而且承擔著產品設計、基金營銷、基金注冊登記、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和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基金管理人的目標函數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發起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對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實行市場準入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范圍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受托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咨詢服務;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作為投資管理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QDII業務等。
(1)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項業務,主要包括基金募集與銷售、基金的投資管理和基金營運服務。
(2)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3)投資咨詢服務。2006年2月,中國證監會基金部《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無須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同時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承諾投資收益、與投資咨詢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以及代理投資咨詢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的行為。
五、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被稱為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并收取一定的報酬。
(二)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有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系統;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一)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
在基金的當事人中,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購買基金份額或基金股份,參加基金投資并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享有基金投資的收益權,是基金資產的終極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則是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負責對所籌集的資金進行具體的投資決策和日常管理,并有權委托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的金融中介機構。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人、受益人與受托人的關系,也是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二)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
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關系是相互制衡的關系。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是基金運營的核心;托管人由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擔任,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依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指令處置基金資產并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合法合規。對基金管理人而言,處理有關證券、現金收付的具體事務交由基金托管人辦理,就可以專心從事資產的運用和投資決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已預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違規之處,對方都應當監督并及時制止,直至請求更換違規方。這種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財產的安全和基金運用的績效。但是這種機制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的前提是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必須嚴格分開,由不具有任何關聯關系的不同機構或公司擔任,兩者在財務上、人事上、法律地位上應該完全獨立。
(三)持有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
基金份額持有人與托管人的關系是委托與受托的關系,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基金資產委托給基金托管人保管。對持有人而言,將基金資產委托給專門的機構保管,可以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對基金托管人而言,必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監管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使其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而勤勉盡責,保證資產安全,提高資產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