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證券市場主體 第四節 自律性組織
一、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征及主要職能
(一)證券交易所的定義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一個高度組織化、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是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證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時間。
(2)參加交易者為具備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交易采取經紀制,即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人交易所買賣證券,只能委托會員作為經紀人間接進行交易。
(3)交易的對象限于合乎一定標準的上市證券。
(4)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交易價格。
(5)集中了證券的供求雙方,具有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對證券交易加以嚴格管理。
(三)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9)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