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一、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原《證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調整范圍。核心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2.主要內容。共分l2章,分別為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結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
《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2006年1月1日起實行。
1.調整范圍。核心在保護公司、股東和債券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2.主要內容。《公司法》共分l3章219條,對在中國境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公司財務和會計,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等內容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經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1.調整范圍。目的是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主要內容。分為l2章103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簡稱《反洗錢法》)
《反洗錢法》經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錢法》共分7章37條,其調整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反洗錢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反洗錢義務的主體范圍,臨時凍結資金不得超過48小時,明確了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在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
洗錢行為主要依賴于資金的劃撥、轉移,隨著支付結算技術手段的不斷發展,資金的劃轉和提取,無論是境內還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劃轉,一旦得逞,犯罪資金將難以被監控和追繳。在實際中,中國人民銀行為我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并已于2004年建立了我國的金融情報中心——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是連接反洗錢預防監控和刑事打擊工作的橋梁,是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機構。《反洗錢法》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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