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四節 我國的股票類型
一、我國的股票類型
(一)按投資主體的性質分類
1.國家股
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份。
國家股從資金來源上看,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現有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時所擁有的凈資產;第二,現階段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向新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資;第三,經授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經濟實體性總公司等機構向新組建股份公司的投資。
國家股權可以轉讓,但轉讓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如果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稱為國有法人股。
3.社會公眾股
我國《證券法》規定,社會募集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l0%以上。
4。外資股
(1)境內上市外資股
這類股票稱為B股。B股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境內居民個人可以用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以及從境外匯人的外匯資金從事B股交易,但不允許使用外幣現鈔。境內居民個人所購B股不得向境外轉托管。公司向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和宣布,以外幣支付。
(2)境外上市外資股
在境外上市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憑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構成。H股是指注冊地在我國內地、上市地在我國香港的外資股。
紅籌股不屬于外資股。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在我國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的股票。
例2—10(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公司的股票的是( )。
A.藍籌股
B.外資股
C.紅籌股
D.外國股票
【參考答案】C
【解析】紅籌股不屬于外資股。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公司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與否分類
1.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與否可分為以下類別:
(1)有限售條件股份。①國家持股;②國有法人持股;③其他內資持股;④外資持股。
(2)無限售條件股份。①人民幣普通股;②境內上市外資股;③境外上市外資股;④其他。
2.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與否可以分為以下類別:
(1)未上市流通股份。①發起人股份;②募集法人股份;③內部職工股;④優先股及其他。
(2)已上市流通股份。①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②境內上市外資股;③境。外上市外資股;④其他。
例2一ll(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未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 )。
A.B股
B.境內上市外資股
C.境外上市外資股
D.境外上市內資股
【參考答案】C
【解析】未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境外上市外資股。
二、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股權分置現象。股權分置是指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區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這是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問題。股權分置不能適應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要求,必須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上述規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例2—12(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 )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
A.3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2個月
【參考答案】D
【解析】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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